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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1)
分类:热点追踪  权限:公开  发表:2009年12月02日 16时27分  阅读:1661 次  评论:0 条     转载到我的博客

《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让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达到了极点。从20096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均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也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的责任。它的施行,对于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全文,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1、强调领导负总责,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条款对国家机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执法机构在违背法定职责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虽然这只是一个法条,但是力度很大,强调了地方领导一把手的责任。这种问责机制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体现了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行为亮出利剑,规定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2、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卫生部门总协调,农业、质监、工商部门实行分段监管责任制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要求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授权国务院对其工作职责进行规定,说明“三鹿奶粉事件”以后,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立法机关高度重视。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分段监管体制,在全程监管过程中实现无缝对接。有利于解决此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由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管体制导致各部门间责任不清,易出现监管空白等问题。

3、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用了整整一章九条的篇幅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次《食品安全法》从四个角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门统一制定,标准化委员会统一编号,并且规定为强制性标准;动态调整,食品安全中的安全隐患有可能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显现出来,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基于动态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结果;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消费者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享有话语权;鼓励企业制定严于或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追求卓越,见贤思齐。

4问题食品要召回,保健食品监管严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目前保健食品行业仍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严格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5、“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大家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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