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目录以外的任何添加剂都不能用
新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工业生产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种原料,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违规使用,就会适得其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了严格的审批管理,例如什么样的添加剂可以添加到食品里面,国家对此制定有目录。目录里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另外,使用了什么样的添加剂,用了多少,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7、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建立全程监管体系,建立风险评估监测制度。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 ‘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用了整整一章七条的篇幅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这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机制,除了监管机构外,广大消费者也有权及时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进而启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程序。
8、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名人做虚假广告,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明星就其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引入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虽然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在广告中说了什么,观众很容易当真。在知情权上,明星和生产经营者处于信息的强势地位,并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具有必要性。该条款一方面能确保对消费者的赔偿得到落实,另一方面能弘扬正气,促使明星不被金钱所诱惑和蒙蔽,自觉与虚假广告划清界限。该条款对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广告,加大了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个人”包括虚假广告代言人和虚假广告参与人。该条款从广告的制作、发布、代言上加大了个人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遏制。
9、损一罚十震慑大,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关键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新《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这种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10、民事赔偿要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就有可能在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又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甚至刑事的罚金。在三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其财产又不足以同时支付,究竟该先承担哪种责任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再次重申“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宗旨在于维护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和向弱者倾斜的理念。以前存在着重处罚轻赔偿的现象,违法经营者在承担了行政处罚和罚金之后,消费者的民事赔偿往往无法实现。该条款规定在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罚金逐一清偿的时候,民事赔偿优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健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