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DB53/T 344《奶水牛养殖》包括以下部分
—第1部分:饲草饲料;
—第2部分繁殖部分;
—第3部分疫病防治与卫生保健;
—第4部分:养殖技术。
本部分是《奶水牛养殖》的第3部分。
本部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部分由云南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春棣、张应国。
奶水牛养殖
第3部分:疫病防治与卫生保健
1 范围
DB53/T 344.3的本部分规定了奶水牛饲养场所在疫病(疾病)的预防、监测、控制、消毒、杀虫、灭鼠、治疗、保健和引种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奶水牛养殖场(小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16568 奶牛场卫生规范
GB/T18407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645 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
GB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1467 奶牛布鲁氏菌病PCR诊断技术
NY/T 1567 标准化奶牛场建设规范
NY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T5049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管理准则
NY5339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DB53/T 343.1-2011 荷斯坦奶牛养殖第1部分养殖场(小区)建设
DB53/T 344.4-2011 奶水牛养殖综合标准第4部分养殖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动物疫病
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3.2 病原体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
3.3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监测和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总称。
3.4 普通病
由于动物机体的组织、器官及机能发生病理性变化、营养失调、中毒、损伤或其他外界不良因素(物理、化学因素)所致的没有传染性的疾病。
3.5 卫生保健
防治动物疾病、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环境卫生以及保证动物及其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所采取的防疫、卫生、保健、治疗的一切措施。
4 卫生与安全
4.1 环境卫生
4.1.1 奶水牛饲养场所的环境质量应符合NY/T388的规定,产地环境应符合GB/T18407的规定。
4.1.2 新建奶水牛小区或旧场改造必须申报并由有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估,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达标(规定)后,方可建设并确保不污染周围环境。
4.2 饲养场所卫生
4.2.1 场容、场貌要整洁、卫生、清除杂草和污水坑(塘)等,蚊蝇孳生地。适时消灭蚊蝇。环境绿化要达标。
4.2.2 具有清洁、无污染的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NY5027的规定。
4.2.3 奶水牛饲养场所的选择、布局、设施及其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卫生要求、运输卫生要求、防疫卫生要求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GB16568、NY/T1567、NY/T5049、DB53/T343.1-2011的规定。应建围墙或防疫沟和绿化带等。
4.2.4 奶水牛饲养场所,应设置水塘或水淋装置,以满足奶水牛喜戏水、滚泥的生物学特性需求。
4.2.5 奶水牛一般为人工挤奶。奶水牛养殖场有一定饲养规模,应设置专门的挤奶厅(间),逐步开展机器挤奶。挤奶厅(间)环境卫生要求,应符合DB53/T343.1-2011的规定。
4.3 引进种奶水牛、冻精
4.3.1 引进种奶水牛应严格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实施细则》。
4.3.2 从国外引进种奶水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4.3.3 从省外引进种奶水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引进。
4.3.4 省内跨州市引进种奶水牛,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3.5 引进奶水牛的检疫运输应符合GB16549、GB16567规定,奶水牛运输时,运输车辆在装运前和卸后要消毒。装车及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其它偶蹄动物。
4.3.6 奶水牛运输途中,不得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4.3.7 奶水牛引进后应在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牛舍进行隔离观察,时间45d。在此期间经观察,并进行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等病的实验室检验,经再次检疫合格后,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4.3.8 奶水牛进入隔离舍后,应对牛体逐头消毒,隔2d-3d进行一次,并进行体外杀虫、体内驱虫。
4.3.9 奶水牛进场后10d-15d,对引进奶水牛健胃,药物可用“健胃散”(中成药)隔天一次连服三次。
4.3.10 并群(合群)前再次对牛体进行一次消毒。体表消毒可选用碘伏、过氧乙酸制剂或优氯净。
4.4 兽药使用
4.4.1 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药品。
4.4.2 自制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不能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若需添加药物添加剂应按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投入品等物质使用规定》执行。自制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仅限本场使用。
4.4.3 兽药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NY5030等的规定。
4.4.4 泌乳期奶水牛若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兽药停药期规定》休药期或弃奶期的规定,但不得使用规定奶水牛泌乳期禁用的药品,该奶水牛在用兽药期及休药期或弃奶期应人工挤奶,单独存放,另作处理。不得混入其他健康奶水牛所挤的水牛奶中,作为食用奶出售。
4.4.5 所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并经GMP认证的兽药企业。禁止使用未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NY5030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已经明令淘汰的兽药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药物。
4.5 工作人员卫生
4.5.1 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奶水牛、奶牛及其他动物的疾病。
4.5.2, , 场内配种员,不应对场外实施奶水牛的配种工作。
4.5.3 工作人员每年应定期到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体检,健康无传染病者,方可从事养殖工作。凡检出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痢疾、弯杆菌病、病毒性肝炎者应及时调离奶水牛场。
4.5.4 工作人员不准携带动物、畜产品等物进场。非本场车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奶水牛场内。
4.5.5 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需穿戴工作服,胶鞋等防护装备并全身消毒后方可进入,并遵守规定的一切防疫制度。
4.5.6 饲养员、挤奶员、防疫员、修蹄员、配种员等工作人员,须经防疫知识、技能及相关工作操作工艺,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5.7 饲养员、挤奶员及相关生产人员,须穿戴工作服、鞋帽,经全身消毒后,才可进入生产区工作。挤奶员、饲料员工作时,不得佩戴饰物和涂抹化妆品,并勤修剪指甲。
4.6 消毒、杀虫、灭鼠
4.6.1 奶水牛养殖场(小区)应制定严格可行的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最大限度减少饲养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消毒剂应符合NY5030的规定,对人和牛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饲养设备、设施没有破坏性,在体内不产生有害蓄积。不得使用酚类、甲醛等消毒剂。
4.6.2 应定期进行消毒。消毒范围应包括:奶水牛养殖场(小区)环境、门卫、牛舍、挤奶厅及附属房舍、生产用具、外来人员、牛体、各生产环节(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与奶水牛有接触的器具)和生产人员。
4.6.3宜使用的消毒剂有次氯酸钠、有机碘(碘伏)、过氧乙酸、优氯净(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TCCA)、生石灰、氢氧化钠(烧碱)、新洁尔灭、乙醇、次氯酸钙(漂白粉精)、漂白粉、戊二醛、高锰酸钾、硫酸铜、新洁尔灭、洗泌泰、二氧化氯,以及其他国家批准使用的新药。
4.6.4 消毒方法,依据不同消毒对象,应采用不同的方法。喷雾或喷洒消毒,适用于环境、道路、固定的器具、牛舍及牛体;喷撤消毒,适用于牛舍周围、粪污沟(坑)、粪便堆放场及粪便、污水;浸泡消毒,适用于工作人员洗手、工作服、胶靴及部分可以浸泡的生产用具;热水消毒,用35℃-46℃温水及70℃-75℃的专用热碱清洗液或60℃的专用热酸清洗液,循环清洗挤奶机管道、容器等,循环清洗7-10min;紫外线消毒,适用于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前,设置的消毒间,消毒间应在屋顶、墙壁四周安装紫外线消毒灯,通常6-10m3空气用1支15wuv灯或专用喷雾消毒器,地面铺设内含消毒液的消毒垫。
4.6.5 消毒池应在奶水牛生产区、奶水牛养殖小区大门口处,设置车辆消毒池。池 与大门宽度相同,池深20cm-25cm,池的长度应与场区车辆最大辆胎周长一周半为宜,池内注入3%烧碱溶液,一般7d更换一次,要注意测定池液的pH值,让其使终保持pH13以上,若pH降低应注意补充烧碱。
4.6.6 环境消毒 牛场周围环境、道路和运动场7d-10d,可用2%烧碱溶液、20%石灰乳剂、0.5%过氧乙酸溶液、2%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3%-5%漂白粉液、3%-4%漂白粉精(次氯酸钙)液等,进行喷雾或喷洒消毒。
4.6.7 牛舍带牛消毒 牛舍应先用水冲洗,并清扫干净后,进行喷雾或薰蒸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2%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1%次氯酸钠溶液,0.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mg/L)。薰蒸消毒(不可带牛),可用18%-20%过氧乙酸,每立方米用5毫升-8毫升。
4.6.8 用具消毒 定期对饲喂用具消毒,程序为清洗—消毒—再清洗。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3%漂白粉澄清液(含有效氯7500mg/L)、1%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喷洒、擦洗或浸泡。兽用医疗用具,、产科及配种用具,可用2%戊二醛溶液(碱性)浸泡消毒。
4.6.9 牛体消毒 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其他操作要接触牛体时。对乳房、乳头、外阴部、阴道口、后躯可用消毒剂擦拭或浸泡。乳头可用0.5%-1%碘伏溶液、2%-4%次氯酸钠溶液、0.3%-0.5%洗必泰溶液浸泡,其他部位可用上述溶液擦拭。
4.6.10 饲料堆放间应设计防鼠设施。生产饲养场所应定期灭鼠。
4.6.11 定期喷洒杀虫药,消除场区水坑蚊蝇孳生环境。杀虫、灭鼠工作结束后,应对饲养场所(环境)发现的死虫、死鼠和残余鼠药及时清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之后进行一次全面的消毒,切断传播途径和消灭传染源。
4.6.12 允许使用杀虫药氰戊菊酯(速灭杀丁)、溴氰菊酯、氯氰菊酯、除虫菊素等但要严格控制浓度剂量,不可超剂量。杀鼠药为溴敌隆、敌鼠钠以及大隆等,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灭鼠药。
4.7 其他
4.7.1 场内兽医室、病牛隔离室、贮粪池、尸坑、沼气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位于牛舍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牛舍等生产设施保持一定距离。
4.7.2 奶水牛养殖场(小区)内不准屠宰和解剖牛只。
4.7.3 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4.7.4 养殖区不可喂养犬、猫,也不可饲养除奶水牛外的其他畜禽。以防止污染环境,水源及疫病交叉传播。
5 疫病防治
5.1 免疫接种
5.1.1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疫病发生、流行等实际情况,有选择、有计划地开展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免疫预防的疫病种类除国家强制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包括炭疽、牛巴氏杆菌病、气肿疽及当地流行危害严重的其他疫病。
5.1.2 饲养场应根据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免疫规划,结合本地、本场疫情状况,制定适用的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实行免疫档案及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5.1.3 所用疫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并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产品。
5.1.4 采购和使用疫苗,应充分了解疫苗的种类、免疫方法、有效期、保存条件、注意事项等,以便合理、安全使用疫苗。
5.1.5 疫苗应妥善保存,灭活疫苗应保存在2 ℃~10 ℃冰箱冷藏室内,防止冻结;弱毒冻干疫苗,应保存在-15℃以下冰箱冷冻室内,冻结保存。
5.1.6 若疫苗有特殊保存要求,应按厂家提供的方法进行保存。
5.1.7 预防注射时,应尽量避开母牛怀孕期,必要时应选择分娩前60d~90d进行,犊牛应在45日龄-60日龄后进行预防注射。
5.1.8 每种疫苗注射后,应间隔15 d~21 d才可进行第二种疫苗注射,以免发生干扰,影响免疫效果。
5.1.9 应注意疫苗免疫保护有效期,超过保护期应及时补免。
5.1.10 口蹄疫免疫应在首次免疫后20 d~30 d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间隔6个月免疫一次。免疫后30d以上,应进行抗体监测,当免疫合格率低于70%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加强免疫。
5.1.11 牛巴氏杆菌病、气肿疽、炭疽等的免疫,应选择在这些病易发或高发季节前30d-45d进行免疫接种。
5.2 驱虫
5.2.1 奶水牛预防性驱虫,应选择青年牛、奶水牛空怀期或干奶期、犊牛断奶后进行。
5.2.2 严格按照NY5030规定选用药物。非泌乳期奶水牛一般用阿苯达唑(丙硫苯咪唑)、奥芬达唑、伊维菌素。阿维菌素,泌乳期奶水牛若要进行驱虫,一定要慎重,药物可选择芬苯达唑、吡喹酮。
5.2.3 驱虫应在牛舍或指定场所进行。驱虫后5天内排出的粪便及虫体应及时收集集中堆积发酵处理,消灭虫卵。同时,对饲养场所和用具有也应及时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巩固驱虫效果。
5.2.4 经诊断奶水牛已感染寄生虫病时,选用有针对性的抗寄生虫药物进行治疗。
5.2.5 对饲养在血吸虫病疫区或受威胁区的奶水牛,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血吸虫病的化疗和扩大化疗,杜绝该病的发生和传播。
5.2.6 预防性驱虫和疗治性驱虫,均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5.3 普通病治疗
5.3.1 疾病的诊疗,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取得兽医从业许可证的兽医负责奶水牛疾病的治疗。
5.3.2 奶水牛的传染病、寄生虫病,应采取防重于治的积极预防的方针。
5.3.3 在奶水牛的饲养过程中,饲养员、防疫员要认真观察奶水牛的采食、饮水、精神状态、粪便和尿的气味、颜色、体温、呼吸、心跳、鼻镜、口腔、乳房、阴户、肢蹄及反刍有无异常或症状,以便协助兽医及时诊断、治疗和处置。应着重注意:消化系统、乳房及生殖系统和肢蹄等的疾病。
5.3.4 治疗时应避免滥用兽药,特别是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生殖激素类兽药。奶水牛泌乳期实施治疗,应严格执行休药期或弃奶期规定。
6 疫病监测
6.1 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NY5339的规定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6.2 疫病监测方案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饲养者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6.3 常规疫病监测应包括口蹄疫、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此外,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如: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副结核病、牛日本血吸虫病、伊氏锥虫病、焦虫病等。监测时应按国家或农业部相关的诊断技术、诊断技术规程实施。
6.4 奶水牛结核病监测按GB/T18645实施,每年春、秋季各一次。对检出的结核阳性牛,一律扑杀淘汰。
6.5 奶水牛布鲁氏菌病监测按GB/T18646或NY/T1467实施。每年春、秋季各一次。对检出的布鲁氏菌病阳性牛,一律扑杀淘汰。
6.6 通过检疫、监测、淘汰病牛等采取综合防疫措施,达到净化牛群相关疫病,为培育健康的牛群提供条件。健康牛群应符合《乳用动物健康标准》的有关规定。
7 疫病控制与扑灭
7.1 奶水牛饲养场(小区)应接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兽医机构的指导、检查、监督,并应有兽医来访的相关记录。
7.2 发生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主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7.3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诊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NY5339的规定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严格的封锁、隔离、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紧急预防接种等措施,进行控制和扑灭。
7.4 当发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奶水牛养殖场(小区)应配合当地政府,立即按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相关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8 产地检疫
若奶水牛养殖场(小区)需出售奶水牛,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依据GB16549、农业部检疫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或流通。
9 保健、疾病监测与控制
9.1 乳房卫生保健
9.1.1 挤奶卫生管理
9.1.1.1 按照DB53/T343.1-2011的规定,加强饲养管理。根据奶水牛的不同生产阶段进行标准化饲养,提高奶水牛的抵抗力。
9.1.1.2 挤奶员应保持相对固定,避免频繁调动。
9.1.1.3 对产奶水牛乳房上的长毛应经常剪短,以减少对水牛奶的污染。
9.1.1.4 应经常保持牛舍、牛床、运动场、挤奶厅、牛体及乳房的清洁卫生。及时清除牛粪、尿及被污染的垫草等。
9.1.1.5 每次挤奶前,要用45℃温热的消毒液(0.5%-1%碘伏或2%-4%次氯酸钠溶液)清洗乳房或乳头,药浴乳头时间为30s或选用专用的乳头药溶液。再用灭菌后的干毛巾擦干(一牛一块毛巾)。
9.1.1.6 挤奶员挤奶前,双手要清洗、消毒、遵守挤奶操作规程,乳头严禁涂布润滑脂,挤奶开始头三把奶应丢弃。
9.1.1.7 乳房洗净后应按摩乳房,并注意检查乳房里是否有红、肿、热、痛等异常情况,挤出的头三把奶要检查乳汁状况,若发生乳房炎等病况,该牛应另行处理,应先挤健康奶水牛最后挤乳房炎患牛。乳房炎奶应收集于专门的容器内、集中处理。挤奶员应注意加强消毒。
9.1.1.8 挤奶后,应对乳头再次实施药浴。可选用0.5%-1%碘伏或2%-4%次氯酸钠溶液、专用的乳头药溶液,药浴时间为10s-15s。
9.1.1.9 人工挤奶的用具;挤奶桶、盛奶桶、过滤纱布、清洗乳房的水桶和毛布,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挤奶桶、盛奶桶和过滤纱布不能余留水分,应干燥处理。
9.1.2 乳房炎防控
9.1.2.1 每天都应逐头对奶水牛乳房进行检查,如发现损伤、异常要及时诊断、治疗。产前、产后都应注意保护好乳房、乳头防止发生乳房外伤。
9.1.2.2 临床型乳房炎患牛,应转入隔离间饲养,并在相关兽医人员指导下,奶水牛防疫员参与及时治疗。
9.1.3 干奶时奶水牛保健
9.1.3.1 应按照有关干奶前后的饲养管理要求及干奶母牛的饲养标准,做好奶水牛干奶时的各项工作。
9.1.3.2 加强干奶期奶水牛的管理。做好保胎工作,防止流产;坚持适当运动;重视饲喂卫生,不可喂腐败霉烂饲料;加强牛体刷拭;保持皮肤清洁;注意观察和发现有乳房炎征兆或其他疾病应抓紧治疗。
9.1.3.3 干奶方法:可采用逐渐干奶法或快速干奶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最后一次须把奶挤干净,灌注药剂前,应对乳房、乳头进行消毒然后用奶针从乳头管向乳房内注入专门用于干奶的乳房灌注剂或注射1次抗生素药物。
在选用干奶药时,要选用药效持续时间长、抗菌谱广,并能促进乳腺上皮细胞修复的干奶药进行干奶。
9.1.3.4 对久治不愈的乳房炎病牛应及时淘汰。
9.2 蹄卫生保健
9.2.1 应保持牛舍、牛床、运动场地面平整、干燥、清洁;粪便、污物及时清扫,污水要及时排除;不用炉渣、碎砖块、瓦片等类硬物铺垫运动场和通道;定期消毒。
9.2.2 供应平衡日粮,满足奶水牛对各种营养成分的需要,饲料中钙、磷的含量和比例要合理,不应频繁随意改变饲喂条件。
9.2.3 经常保持牛蹄清洁、干燥、清除趾(指)间污物。坚持定期浴蹄,可用4%硫酸铜溶液喷洒蹄部或浴蹄,每周1次-2次。
9.2.4 定期修蹄,每年全群奶水牛应于春季和秋季各修蹄1次。奶水牛修蹄员,应经过必要的技术培训,合格才可上岗,修蹄时,应严格执行修蹄技术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修蹄技术、技能,正确修蹄。
9.2.5 经常注意检查蹄部状况,发现蹄部疾患要及时治疗,促进痊愈。当蹄部变形严重,蹄病发生率达15%以上时,应视为群发性问题,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分析原因,采取相应防治或改进措施。
9.2.6 禁用有肢蹄遗传缺陷的公牛的精液或冻精进行配种,以降低后代变形蹄和腐蹄病的发生率。
9.3 繁殖疾病防控
繁殖疾病是引起母牛不孕不育的重要原因之一,最为常见的是子宫内膜炎。
9.3.1 子宫内膜炎
9.3.1.1 加强母水牛产前、产后的护理,增强母水牛体质,改善母水牛分娩环境或产房的卫生状况,要求清洁、干燥、常消毒,尽可能创造一个安静、无菌的分娩环境。
9.3.1.2 加强母水牛生产时的牛体清洁、消毒,尤其要注意阴户及其周围的部分,后躯和乳房的消毒。可选用碘伏、次氯酸钠、优氯净、新洁尔灭、洗必泰等消毒药。
9.3.1.3 助产时助产员的手臂及助产器械,均应严格消毒,操作要轻柔、细致,不可粗鲁,尽量减少、减轻对产道,子宫的损伤。
9.3.1.4 产后可肌肉注射垂体后叶素或缩宫素,并喂给温热的益母草红糖水或温热的麸皮盐钙汤,以补充体能,促进生殖器官恢复,有益于母水牛的健康。
9.3.1.5 产犊后向母水牛子宫内灌注子宫专用药或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等抗生素,有利于胎衣排出,预防子宫感染。
10 病、死牛处理
10.1 奶水牛养殖场(小区)不得出售病牛、死牛。
10.2 需要扑杀的病牛,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扑杀,病死牛和扑杀的病牛应按照GB16548进行处理。
10.3 有使用价值的普通病病牛应隔离饲养、治疗,病愈后归群。
11 废弃物处理
11.1 奶水牛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要求。
11.2 每天应及时除去牛舍内及运动场褥草、污物和粪便,并将粪便及污物运送到贮粪场。
11.3 牛粪、垫料等应经堆积密封发酵处理(堆积时间不得少于30 d),污水集中后经生物处理。
11.4 使用过的空药物容器和废弃的医疗器材,应消毒后按有关要求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12 防疫档案及制度
12.1 饲养者应当按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防疫档案和养殖档案。
a)防疫档案:包括免疫、消毒、发病情况、诊断、疫病监测、治疗等档案,以及用于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溯的标识档案。
b)防疫辅助档案:包括发情、配种、妊娠、流产、产犊后产后监护记录,哺乳、断奶、转群的生产记录,种奶水牛和奶水牛来源记录、饲料及各种添加剂来源、配方及饲料消耗记录等。
12.2 所有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
12.3 奶水牛养殖(小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此规范兽医卫生行为。制度应包括:消毒、灭鼠、杀虫制度、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奶水牛防疫员、饲养员、配种员、挤奶员、修蹄员的培训、管理、涉及卫生防疫所要求的制度、药品及化学品标识、储存、管理、使用制度、防疫(免疫、驱虫、药物预防)制度、病死牛治疗、隔离淘汰处理制度、污物、废弃物处理及环境控制制度及配合相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奶水牛检疫时推行的奶水牛健康合格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