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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上传时间:2010-3-17 17:24:44 文章来源:云南奶业协会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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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让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达到了极点。从2009年6月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均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也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的责任。它的施行,对于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全文,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1、强调领导负总责,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条款对国家机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执法机构在违背法定职责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虽然这只是一个法条,但是力度很大,强调了地方领导一把手的责任。这种问责机制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体现了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行为亮出利剑,规定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2、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卫生部门总协调,农业、质监、工商部门实行分段监管责任制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要求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授权国务院对其工作职责进行规定,说明“三鹿奶粉事件”以后,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立法机关高度重视。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分段监管体制,在全程监管过程中实现无缝对接。有利于解决此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由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管体制导致各部门间责任不清,易出现监管空白等问题。

        3、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用了整整一章九条的篇幅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次《食品安全法》从四个角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门统一制定,标准化委员会统一编号,并且规定为强制性标准;动态调整,食品安全中的安全隐患有可能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显现出来,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基于动态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结果;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消费者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享有话语权;鼓励企业制定严于或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追求卓越,见贤思齐。

        4、“问题食品”要召回,保健食品监管严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目前保健食品行业仍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严格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5、“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大家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6、目录以外的任何添加剂都不能用

        新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工业生产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种原料,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违规使用,就会适得其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了严格的审批管理,例如什么样的添加剂可以添加到食品里面,国家对此制定有目录。目录里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另外,使用了什么样的添加剂,用了多少,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7、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建立全程监管体系,建立风险评估监测制度。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 ‘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用了整整一章七条的篇幅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这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机制,除了监管机构外,广大消费者也有权及时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进而启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程序。

        8、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名人做虚假广告,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明星就其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引入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虽然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在广告中说了什么,观众很容易当真。在知情权上,明星和生产经营者处于信息的强势地位,并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具有必要性。该条款一方面能确保对消费者的赔偿得到落实,另一方面能弘扬正气,促使明星不被金钱所诱惑和蒙蔽,自觉与虚假广告划清界限。该条款对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广告,加大了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个人”包括虚假广告代言人和虚假广告参与人。该条款从广告的制作、发布、代言上加大了个人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遏制。

        9、损一罚十震慑大,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关键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新《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这种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10、民事赔偿要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就有可能在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又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甚至刑事的罚金。在三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其财产又不足以同时支付,究竟该先承担哪种责任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再次重申“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宗旨在于维护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和向弱者倾斜的理念。以前存在着重处罚轻赔偿的现象,违法经营者在承担了行政处罚和罚金之后,消费者的民事赔偿往往无法实现。该条款规定在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罚金逐一清偿的时候,民事赔偿优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健康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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