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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云南省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0-11-2 11:19:04 文章来源:云南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  浏览次数  打印收藏

  •    云农办牧【2010】272号
     
    有关州市农业(畜牧)局、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农办牧〔2010〕48号),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农业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为做好我省拉网式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各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州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拉网式检查工作。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全省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样品的检测。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组织抽样单位对生鲜乳样品进行抽样。省级将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督查指导各州市拉网式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准运证以及生鲜乳交接单持有情况;2.挤(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基础建设设施及污粪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完备;3.冷却、冷藏、低温贮运等设备配套情况,贮奶罐密封状况、内置搅拌装置的配备使用情况;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置、使用及留样情况;5.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和体检记录,是否经过相关奶业法律法规、生鲜乳生产收购、卫生安全等的培训;6.挤奶操作等规范是否上墙,奶桶、奶杯消毒和清洗情况,贮奶罐内温度保持情况;7.卫生管理、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规程、培训教育、化学品管理等制度是否完善;8.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等记录是否记录清晰、存档;9.库房、检测室等场所等是否有违禁物质,是否有掺杂使假的工具。
    (二)样品检测
    1.抽样要求。抽样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0〕1号)中《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进行(见附件1)。样品从生鲜乳贮奶罐中抽取,每个生鲜乳收购站限抽1批次样品,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生鲜乳收购站,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复议。抽样方法见附件2,抽样单样式见附件3。
    2.检测内容。所有抽检的样品检测三聚氰胺,其中20%的样品检测碱类物质,10%的样品检测黄曲霉毒素M1
    1)三聚氰胺: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3mg/kg。检测结果高于0.3mg/kg的样品采用GB/T 22388-2008《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确证结果大于2.5mg/kg判定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碱类物质:依据GB/T 5009.46-2003《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3)黄曲霉毒素M1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5µg/kg。检测结果高于0.5µg/kg的样品采用GB 5413.3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确证。确证检测值大于0.5µg/kg判定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各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抽样任务分配表见附件4。
    三、时间安排
    各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2010年11月20日前组织完成拉网式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现场监督检查表由各州市自行印制,表样见附件5。承担抽样任务的单位尽快与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联系,领取生鲜乳抽样单和抽样瓶,并于2010年11月22日前将生鲜乳样品送至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省兽药饲料检测所于12月5日前完成样品的检测及异议处理工作,及时报送检测结果总结。12月10日前各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拉网式检查工作总结连同各奶站监督检查表一起报送我厅草山饲料处。检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拉网式检查组织情况、检查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许可证、生鲜乳交接单和抽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抽样有关问题请与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联系咨询。
    四、有关要求
    (一)各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性的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进度表,确保拉网式检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各州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突击检查、异地抽查等多种方式,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要依据检查及检测结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违禁添加行为。
    检查中要做好检查记录、留档备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奶站。抽样工作严格按照附件2进行,抽样单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晰、书写工整、信息完整、准确。
    (三)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及各州市抽样单位要按时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要加强配合,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要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  王文惠、赵志军
    电话及传真:0871-5749524,5611611;
    电子邮件:lwhy@sina.com,zhaozhijun988@163.com
    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王兴
    电话:0871-3636144转2,3648224,
    传真:0871-3648221,3648224
    电子邮件:ynsysls@163.com
     
    附件:1.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2.生鲜乳抽样方法
    3.生鲜乳抽样单
    4.2010年站拉网式检查工作任务分配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工作原则
    1、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包括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抽取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如果不破坏封条则无法打开被封样品,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员签字。抽样单为四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第三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第四联交受检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其余两份样品用于检测。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部门予以协调。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该被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判定原则。检测结果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样品的接收与处理
    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时,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三)检测要求
    1、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2、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质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品。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四)检验结果的处置
    1、承担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单位。
    2、抽样单位要对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的发送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五)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担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监测结果的应用
    (一)承担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发送所在省级畜牧部门。
    (二)在生鲜乳运输环节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如隶属其他省份,还应同时向该生鲜乳收购站所在省级畜牧部门发送《检验报告》。
    (三)省级畜牧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一)承担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准确。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总结。
    (三)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监测计划的要求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监测汇总单位。
    (四)监测汇总单位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监测要求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统计、分析、汇总。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
    (五)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生鲜乳监测任务。
    五、监测纪律
    (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生鲜乳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有偿活动,不得向受检单位颁发生鲜乳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二)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单位所有人员在农业部公布检测结果之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检测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检测人员不得编造、更改检测数据。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附件2
    生鲜乳抽样方法
    1. 抽样设备
    采样工具应使用洁净的不锈钢或塑料液态乳铲斗(见图1)。对于没有机械搅拌设备的储奶罐,采用人工搅拌器(见图2)进行搅拌。

    图1  液态乳铲斗

    图2  人工搅拌器
    2. 样品容器
    采样容器应采用玻璃或塑料瓶,容积不小于200毫升,保证洁净无污染。
    3. 样品的采集
    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储奶罐,采样前,首先开动机械式搅拌装置搅拌至少5分钟。对于生鲜乳运输车的储奶罐,采样前先用人工搅拌器(图2)探入罐底,采取从下至上的方式搅拌30次以上。样品充分混匀后,用液态乳铲斗从表面、中部、底部三点采样,每个点采集1升。将三点采集到的样品混合至4升塑料容器中,充分混合均匀后,用采样瓶分装4份,每份不少于150毫升。
    4. 样品的保存和运输
    生鲜乳样品采集后采用保温箱,内加冷媒运输。运输过程中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24小时内抵达送检测单位。如果不能保证24小时抵达,应利用当地冰柜、冰箱等设备冻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冷冻保存。

    附件3:
    生鲜乳抽样单
    样品编号
     
    抽样日期和时间
     
     
    抽样基数
     
    抽样场所
    £生鲜乳收购站     £生鲜乳运输环节
      
    £奶畜养殖场开办    £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  
    £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办   £其他
    备注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有  许可证号           £无  备注           
    生鲜乳准运证
    £有  准运证号            £无  备注           
    生鲜乳交接单
    £有  £无  备注                         
    交奶去向
     
    受检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 检 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抽样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受检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受检日期:            
    抽样人签字: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日期:            
    备注:
    注:本工作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留抽样单位,第二联留受检单位,第三联交检测单位,第四联交受检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

    附件4 
    2010年云南省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工作任务分配表
    序号
    检查地区
    任务内容
    奶站数量
    1
    昆明
    昆明市51个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及51批次生鲜乳抽样
    51
    2
    大理
    大理州123个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及123批次生鲜乳抽样
    123
    3
      红河
    红河州9个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及9批次生鲜乳抽样
    9
    4
    保山
    保山市4个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及4批次生鲜乳抽样
    4
    5
      曲靖
    曲靖市1个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及1批次生鲜乳抽样
    1
    6
    德宏
    德宏州2个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及2批次生鲜乳抽样
    2
    7
    昭通
    昭通市1个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及1批次生鲜乳抽样
    1
    8
    楚雄
    楚雄州1个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及1批次生鲜乳抽样
    1
    9
    丽江
    丽江市2个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及2批次生鲜乳抽样
    2
    10
    玉溪
    玉溪市1个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及1批次生鲜乳抽样
    1
    11
    临沧
    临沧市1个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及1批次生鲜乳抽样
    1
    合    计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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