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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奶业协会章程

    (上传时间:2019/1/7 11:33:14 文章来源:云南奶业协会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收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云南省奶业协会。其英文名称是Dairy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缩写为DAY。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云南省奶业协会是由全省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业以及为其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在本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维权和协调的作用,成为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推动我省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农业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帮助乳品加工和乳畜养殖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行业统计分析和行业政策规范等方面的资料,组织或举办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从产供销各个环节为行业开拓市场服务。
    (二)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制定或者参与产品标准;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人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以及为奶业服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凡对本行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人员(离退休者)可聘请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维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者;
    (三)从事奶业的相关生产、加工、经营、科研、教学者、企业及个人;
    (四)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营业执照等;
    (四)经理事会通过;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协会”名义从事违反法律的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团体会员单位任职于本协会的副会长、理事,因单位担任相应职务人员变更,其所担任的协会领导职务自然更替为继任者。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及单位捐赠;
       (三) 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为:单位会员年500元~20000元、个人会员年50元。(详见会章附件一“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是在云南省奶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奶业协会章程修改说明”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云南省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开展,根据协会“章程”第三章、五章的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有关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单位会员
    (一)企业
    1.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 20000 元。
    2.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 10000 元。
    3.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 1000 元。
    4.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 500 元。
    (二)社会团体
    酌情交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年交纳会费 50 元。
    第三条 会员会费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 新入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然后领取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接协会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又不说明理由,即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凡是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可享受如下服务
    (一)免费寄送《奶业天地》季刊(代会刊)团体会员三份,个人会员一份;
    (二)优先提供项目申报指导;
    (三)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优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即停止交纳会费,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员会费用于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经费补贴;支付专兼职人员工资、劳务补助、福利及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九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作为协会章程附件,当协会终止时,同时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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