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奶工程”只能发蛋奶 含乳饮料面包都不行
(上传时间:2010-5-17 17:24:35 文章来源:华商报 浏览次数 打印)收藏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6月1日起施行 近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农业厅等六部门制定了《陕西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不得用含乳饮料、面包、馒头、稀饭、方便面或营养价值较低的其他食品替代蛋奶。 不得强制学生进入或退出“蛋奶工程” “蛋奶工程”的实施范围是在全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中逐步实施。《办法》规定,“蛋奶工程”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专供学生饮用的灭菌奶。 专供产品实行标志管理,即“蛋奶工程”食品外包装上将打上统一的标识,具体标识目前尚未确定。取得“蛋奶工程”专供产品标志的企业,将由陕西省级监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公告。 各县(区)、各学校应首先在农村学校寄宿制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实施“蛋奶工程”。扩大实施范围,相关学校须具备蛋奶加工和储存基本条件。 各地在确定“蛋奶工程”实施对象时,要坚持“教育引导、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进入或退出“蛋奶工程”。“蛋奶工程”实施经费实行陕西省、市、县(区)和家长分担的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享受(陕西省级财政按照30%的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补助)。学校在食品保存、加工、运输和劳务等方面产生的费用不得占用“蛋奶工程”的经费。 不得隔天发放、集中发放“蛋奶” 之前,我陕西省一些地方存在一次性给学生发放一周生鸡蛋等不妥做法,此次《办法》就“蛋奶”如何发放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要确保“蛋奶工程”的营养价值,按照标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食用一个鸡蛋、一袋牛奶(或羊奶、豆奶)。 必须坚持定时发放、定量供应。不得采用学生轮流、隔天(周)发放、集中发放等做法变相降低实施标准;不得用含乳饮料、面包、馒头、稀饭、方便面或营养价值较低的其他食品替代蛋奶。 对食用鸡蛋、牛奶过敏体质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制定替代方案,报县(区)级“蛋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为其提供价格等同、营养相当和安全卫生的替代食品。 部分县(区)的偏远山区学校、教学点在报当地“蛋奶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用全脂奶粉替代。所供全脂奶粉必须由县(区)政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并定量包装、定量供应。 曾有家长反映,学生长期吃鸡蛋和牛奶有点“腻了”。陕西省教育厅已从3月下旬起,抽调营养学专家编制中小学生科学营养指导手册。昨日,陕西省“蛋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手册初稿已编制完成。营养专家认为鸡蛋和牛奶的营养价值无法被其他食品替代,作为营养餐计划的“蛋奶工程”仍将以鸡蛋和牛奶为主。 每年评议一次不符合要求企业取消供应资格 《办法》规定,“蛋奶工程”食品的招标采购由县(区)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供奶(蛋)必须经过政府采购才能进入校园。严禁假、冒、伪、劣蛋奶产品进入招标范围。 配送环节由企业负责。配送过程应采取冷链运输,确保安全卫生、保质保量。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蛋奶食品配送中心,保障偏远学校的“蛋奶工程”食品安全。 六部门表示,将加大对蛋奶供应企业平日的监督检查。陕西省级相关部门每年还将对“蛋奶工程”专供企业进行综合评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被取消“蛋奶工程”食品供应资格。 学校应对蛋奶食品收发涉及的时间、人员、数量、批次等要素进行登记,建立留样存查制度,做到“留样三天,无异去样,异常查样”,并建立“蛋奶工程”安全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据悉,我陕西省各地将成立“蛋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将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部门对组织实施工程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将追究行政责任;对违法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邱昌功源自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