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畜牧业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经费的通知
全畜标[2007]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59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国家标准补助项目经费的通知》(国质检财[2009]342号)的要求,现将列入2009年第一批畜牧业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计划和经费(附件1)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划执行要求
(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对涉及安全健康领域标准制修订的有关工作要求,本批制修订计划项目凡有对应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均要求采标。下达计划项目中没有明确提出采标要求且有对应国际标准的,请各单位尽快向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采标建议。
(二)请各单位抓紧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保证按时完成任务。若不能按期完成,将在今后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三)请各单位认真填写《畜牧业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于2009年10月20日前按下列地址寄到我标委会秘书处。
(五)附件2可在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www.cav.net.cn)“质量标准”中下载。
二、经费管理要求
(一)请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专款专用。
(二)请各单位按附件1中的拨款数额开据发票,发票单位请填写“全国畜牧总站”,发票内容请填写“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并于10月20日前按下列地址寄至我标委会秘书处。我秘书处收齐发票后即拨付项目经费,请各单位予以配合。
三、联系方式
单  位:全国畜牧总站(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赵小丽
电  话:010-59194646    传真:010-59194779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527室(100125)
E—mail:xmybwh@126.com
 

附件:1. 2009年第一批畜牧业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经费拨付明细表;
2.《畜牧业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OO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