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发布日期: 2004-02-23  有效状况: 已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地检疫内容和临床健康检查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离开饲养产地之前的畜禽检疫。
  
  2 术语 
  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地区。
  
  3 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疫区。
  
  4 查验免疫证明  
  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5 临床健康检查
  
  5.1 畜禽的群体检疫
  
  5.1.1 静态  
  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刍状态,羽、冠、髯。
  
  5.1.2 动态  
  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5.1.3 食态 
  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同时应检查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
  
  5.2 畜禽的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5%-20%)的个体。
  
  5.2.1 视诊
  
  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反刍以及皮肤、被毛、羽毛、冠、髯、呼吸、可视黏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
  
  5.2.2 触诊  
  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廓、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嗉囊内容物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5.2.3 叩诊 
  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5.2.4 听诊  
  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5.2.5 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 

  5.2.6 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注种乳实验役用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本标准中不另作规定。
  
  6 其他 
  在产地检疫中检出畜禽传染病时,按有关兽医法规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志刚、杨承谕、仰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