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发布日期:
2004-02-23
有效状况:
已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地检疫内容和临床健康检查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离开饲养产地之前的畜禽检疫。
2 术语
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地区。
3 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疫区。
4 查验免疫证明
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5 临床健康检查
5.1 畜禽的群体检疫
5.1.1 静态
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刍状态,羽、冠、髯。
5.1.2 动态
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5.1.3 食态
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同时应检查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
5.2 畜禽的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5%-20%)的个体。
5.2.1 视诊
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反刍以及皮肤、被毛、羽毛、冠、髯、呼吸、可视黏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
5.2.2 触诊
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廓、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嗉囊内容物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5.2.3 叩诊
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5.2.4 听诊
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5.2.5 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
5.2.6 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注种乳实验役用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本标准中不另作规定。
6 其他
在产地检疫中检出畜禽传染病时,按有关兽医法规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志刚、杨承谕、仰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