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乳品案一审判决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3日对熊猫乳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上海熊猫乳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原总经理洪旗德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原副总经理陈德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8年10月,因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上海熊猫乳品公司一销售客户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乳制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决定将退回的乳制品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