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兽药致死奶牛 厂家销售商均担责

 

      为给奶牛治病,养牛专业户在买药时却买到假药,导致奶牛出现大量死亡。3月22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生产商江西上高壮壮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周喜生奶牛死亡损失6万元,销售商胡闰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喜生是峡江县养牛专业户。2010年10月16日,他发现饲养的200头奶牛中有部分奶牛患病并死亡8头。周喜生便到胡闰刚的兽药店购买江西上高壮壮科技公司生产的“兽医王”和“立见效”两种药品。周喜生对患病奶牛使用这两种兽药后,患病奶牛未有好转,并出现大量死亡。经峡江县畜牧兽医局对周喜生所购二种兽药进行封存和送检,经检验“兽医名家”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周喜生生猪死亡损失1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江西上高壮壮科技公司生产的“兽医王”兽药为不合格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江西上高壮壮科技公司应对原告奶牛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被告胡闰刚系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