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生饮用奶管理办法(试行)
云 南 省 奶 业 协 会
公  告
第1号
 
    为了更好推进云南省学生饮用奶的实施推广,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饮用奶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学生营养办函[2013]20号),在广泛征求协会各成员单位、理事、相关部门以及中国奶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云南省奶业协会制订了《云南省学生饮用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学生饮用奶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5月31 日

 
云南省学生饮用奶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四章 产品品种
第五章 生产企业
第六章 注册程序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八章 实施学校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学生、幼儿营养状况,强化专供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学生饮用奶的生产、推广管理,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饮用奶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学生营养办函[2013]20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饮用奶是以改善中小学生和幼儿营养状况、促进中小学生和幼儿发育成长、提高中小学生和幼儿健康水平,专门在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供学生食用的乳制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学生饮用奶”和“云南学生饮用奶”,是指经中国奶业协会和云南省奶业协会分别许可专供中小学生和幼儿在校食用的乳制品,产品包装上必须印制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的“中国学生饮用奶”或经云南省奶业协会许可的“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
  第四条 “云南学生饮用奶”应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仅供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不准在终端市场销售、流通。
  第五条 “云南学生饮用奶”统一纳入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及其原料奶供应场、实施学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云南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是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使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庄严承诺。
    第六条 推广学生饮用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严格准入、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运作。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中小学校和相关社会团体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学生饮用奶营养健康知识。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七条 云南省奶业协会负责“云南学生饮用奶”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生产“云南学生饮用奶”的企业应向云南省奶业协会申请,并取得“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许可。
    第九条 云南省奶业协会建立“云南省学生饮用奶管理信息系统”,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填报相关信息。云南省奶业协会通过门户网站,提供学生饮用奶管理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相关公告等资讯。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申请注册使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强化学生饮用奶的推广、宣传,普及学生饮用奶营养健康知识,拓展学生饮用奶实施学校和学生数量。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传播媒体、科研院校等机构,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学生饮用奶的推广、学生饮用奶营养健康和食用安全知识的普及传播活动,共同推进学生饮用奶的普及。
    第十二条 学生饮用奶的推广应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或其他涉及乳制品进校的项目相衔接,宣传学生饮用奶标志产品,扩大学生饮用奶的实施范围。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用于标识在学校推广的云南学生饮用奶的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由“学”字图案和“学”字上的两点示意奶滴、云南省奶业协会的英文“Dairy Association of Yunnan”、“云南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 OF YUNNAN”中英文字体以及绿、白2种颜色组成。详见附录《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
    第十五条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由云南省奶业协会设计管理,云南省奶业协会是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所有者,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
    第十六条 云南省奶业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生产学生饮用奶的企业,许可其使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的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为五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再申请注册,可继续使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
    第十八条 许可使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可将标志用于产品包装、公益宣传和广告。
标志印制要求按附录《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使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资格,注销其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与食品安全事故;
    (四)不规范使用标志、经指出仍不改正;
    (五)取得资格一年内没有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
  (六)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确定为较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
  (七)没有按照要求填报信息、经指出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仍不填报;
    (八)自行退出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二十条 未经云南省奶业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对侵权使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者,云南省奶业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只有云南省奶业协会会员单位、且在本省范围内建立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方可申请注册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云南学生饮用奶产品仅在本省范围内推广供应,如加工企业将其推广到省外,须得省外学校认可,并报云南省奶业协会备案。
第四章  产品品种
  第二十二条 现阶段云南学生饮用奶品种为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和发酵乳。
  (一)巴氏杀菌乳: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 19645)的规定,巴氏杀菌水牛乳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调制乳: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的规定,调制水牛乳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发酵乳: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的规定,发酵水牛乳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云南省奶业协会适时与其成员和相关部门协商,调整学生饮用奶推广对象和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并颁布实施。 
第五章  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以生产加工工厂(公司)为注册主体。企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液态奶类乳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乳制品生产许可证。
    (二)全面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
    (三)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通过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加工、贴牌方式)生产学生饮用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必须有自建或稳定可控的标准化奶畜养殖基地作为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供应场,原料奶供应场的生鲜乳产量应与学生饮用奶生产量及推广量相匹配,质量应满足学生饮用奶生产要求。获得云南省 、或者农业部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学生饮用奶奶源升级计划奶源示范基地和通过良好生产规范(GAP)认证的奶牛规模养殖场优先作为学生饮用奶原料奶供应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原料乳的乳畜场必须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牛场卫生规范》(GB 1656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乳畜场取得畜禽规模养殖备案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泌乳畜存栏在200头(只)以上;
    (二)实行机械挤奶和在位清洗(CIP),所有生乳用不锈钢制冷罐贮藏和保温运输;水牛奶生产企业要有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的、专门的挤奶场所。
  (三)防疫体系健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监测合格;有防止乳房炎奶和初乳混入原料奶中的严密保障措施;有良好卫生条件和清洁措施,有污染物综合处理设施并有效使用,有配套的青粗饲料种植基地和青贮设施设备。
    (四)原料乳在符合《生乳》(GB 19301)规定的基础上,菌落总数≤10 万CFU/mL,嗜冷菌≤1 万CFU/mL,耐热芽孢菌≤100CFU/mL,体细胞≤50 万/mL,蛋白质含量≥3.0%。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应建有专业配送服务系统。应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配送车辆应为厢式货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供应巴氏杀菌奶、发酵乳等低温产品,企业应在学校内配置相应规模的冷藏设施,冷链运输,保障产品运输、储存质量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奶生产加工企业距离供奶学校最远运距原则上不超过1200公里,以确保产品质量不受运输距离的影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追溯并妥善有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稳定的产品质量,近三年内未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能保证完善冷链条件的生产企业,方可将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低温产品作为学生饮用奶推广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设有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学生饮用奶工作,建立包括原料奶供应、包装材料采购、加工生产、配送服务等生产管理制度,承担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内储藏、保管、发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经云南省奶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注册,许可使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授予“云南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标牌,核发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并予以公告。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由4位英文字母和4位阿拉伯数字共8位字符组成:SMY XXXXX。SMY 为SCHOOL MILK OF YUNNAN(云南学生饮用奶)的缩写;SMY 后依次第一位数字为生产企业所在省辖市(州)行政区划英文字母代码;第二、三位数字为生产企业许可使用标志首次注册年份;第四、五位数字为生产企业许可使用标志首次注册序号。
    第三十五条 经核准注册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搬迁,应重新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或法人发生变更的以及原料奶供应场发生变更的应向云南省奶业协会备案。
第六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六条 申请使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仅限于云南省奶业协会会员,按规定要求向云南省奶协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信用审查或评级报告、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制度目录、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制度、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申请前6个月内每个月1份工厂自检原料奶检测报告、学生饮用奶生产线主要设备及技术参数。已经取得国家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的企业,仅对新增品种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奶业协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组织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核。经审核,符合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条件的企业,在云南省奶业协会门户网站公示7天,如无异议,核准注册。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满后如继续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云南省奶业协会申请再注册。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施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云南学生饮用奶:巴氏杀菌乳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的规定;调制乳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的规定;发酵乳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不得使用混有乳房炎奶和初乳,不得含有抗生素。严禁使用复原乳,严禁添加激素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二条 学生饮用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的规定。单件包装上按本办法规定印制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四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单件净含量规格为125毫升(含)至250毫升(含)(发酵乳的计量单位可用克)。
第四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
  第四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产品,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问题时,未出厂的产品应立即封存,已配送到校的应立即通知学校,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
第四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定期检查本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建立学生饮用奶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
鼓励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QB/T 4111)
第八章  实施学校
    第四十九条 倡导实施学生饮用奶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经常向学生进行饮奶营养健康和饮奶安全知识教育,普及饮奶知识,开展适应学生年龄的有关饮奶与健康的活动,培养学生养成科学的饮奶习惯。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主动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饮用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或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产品,择优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生饮用奶按照“减少经营环节,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采购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质产品零售价格。不得低于产品成本价竞标,避免无序低价竞标,以保障产品质量。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可参考《云学生营养办函[2013]20号》),指定专人负责学生饮奶日常管理,监督制度落实。供奶企业应配合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乳制品保存、饮用等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流程。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做好乳制品接收、储存、发放、饮用管理,禁止露天暴晒雨淋。对当日送校当日饮用的,应及时分发;对集中配送分日饮用的,应有专门储藏室,并保持环境清洁和保障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行确定课间饮用、加餐饮用或正餐饮用等方式,但要在教师的监督下集体饮用,开启包装后一次性饮完。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饮奶并检查异常情况,监督指导回收废包。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和实施学生饮用奶的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第五十六条 学生饮奶出现异常情况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组织救治,停止饮用并就地封存该批次产品,同时通知供奶生产企业,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十七条 在事故尚未定性前,学校应及时做好学生抚慰工作,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不擅自发表事故性质言论。在确定事故原因后,学校应当及时消除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消除学生及其家长的疑虑,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凡在本省推广、生产、配送、组织消费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按《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六十条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奶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 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
  为统一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的印制,根据《云南省学生饮用奶推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
    1.1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由“学”字图案和“学”字上的两点示意奶滴、云南省奶业协会的英文“Dairy Association of Yunnan”、“云南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 OF YUNNAN”中英文字体以及绿、白2种颜色组成(简称学字标),其比例关系、色相、最小尺寸约定详见图。
图1 学字标图案
  1.2 学字标图案的标准色相为绿色P0535。  
    1.3 学字标图案为圆形三环,外环、内环均为白色,中环为绿色,中环下方的英文“SCHOOL MILK OF YUNNAN”字体为ARIAL,白色;上方“云南学生饮用奶”字体为黑体(Hei Regular),白色。标志中间内环“学”字为宋体、绿色,“学”字上的两点变形示意奶滴;学字下方的英文“Dairy Association of Yunnan” 字体为ARIAL,绿色。
  1.4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在所有设计应用中的最小尺寸为宽43mm,其中学字标直径15mm,学字标与右侧文字间距1mm。根据包装形式和容量不同,标志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1.5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四周留出至少2mm的净空间,以保证标志不至被切割到。
  1.6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应首选印制在白底色上;印制在有色材料上时,其它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印制在深色底色上时,应选用反白版本。
  1.7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原则上设计于包装正面的左上角或居中在包装正面的下方。
图2 学生饮用奶标志在盒装、三角包上的使用位置
图3 学生饮用奶标志在软包装和外包装上的位置
  2 云南学生饮用奶产品名
  2.1 产品中文名为“云南学生饮用奶”。
  2.2 产品英文名为“SCHOOL MILK OF YUNNAN”。
  2.3 文字字体和大小可根据包装设计需要灵活变化。
  2.4 产品名位置设计于包装正面的明显处。
  3 商品代码
  3.1 需要印制商品代码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2 产品包装的商品代码位置设计于包装侧面,具体位置可根据包装设计需要相应调整。
4 学生饮用奶砖型包装设计示意
图5 学生饮用奶三角型包装设计示意
  4 云南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标注
  4.1 注册文号的文字使用的字号不得小于6.5pt。
  4.2 注册文号的文字字体为黑体(Hei Regular),英文字体为ARIAL。
  4.3 生产企业只有一个注册文号时,文号标注在包装侧面的企业名称之后(软代包装可标注在背面)。
  4.4 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有多个注册文号时,文号标注在包装侧面的相应企业名称之后,且在每一文号前依次以代码(A)、(B)、(C)……方式标注。
6 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标注示范
  4.5 在产品包装上须喷绘或印制生产企业相应的注册文号代码。
  5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
  5.1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文字颜色使用QS 专用色C:100,M:40,Y:0,K:15
  5.2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的文字字体为黑体(Hei Regular)。
  5.3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的文字使用的字号不得小于6.5pt。
  5.4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应首选印制在白底色上;印制在有色材料上时,其它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印制在深色底色上时,应选用反白版本。
  5.5 “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位置靠近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