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生饮用奶与营养改善计划年度报告(2021—2022学年)》——政策法规(四) |
《国家学生饮用奶与营养改善计划年度报告(2021—2022学年)》——政策法规(四)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是由原农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轻工业部等七部门联合启动实施,通过向在校学生提供学生饮用奶,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为宗旨的专项营养改善计划。 第三条 “学生饮用奶”系指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学生在校饮用的奶制品。学生饮用奶产品应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经原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审定、原农业部公布,用以标识在学校推广的学生饮用奶的专用标志。中国奶业协会是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所有者,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 第五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的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包括纯牛奶、灭菌调制乳、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推广学生饮用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严格准入、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组织管理,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管理,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认证管理,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入校、宣传的监督管理等推广有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中国奶业协会负责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全国的推广管理;成立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等;下设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网(网址:https://www.schoolmilk.cn)是由中国奶业协会主办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门户网站,是发布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公共信息和提供在线推广管理服务的综合平台。 第九条 经中国奶业协会确认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的机构,负责在其辖区的推广协调,争取本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资金等支持。各地方工作机构不再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统一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统一推广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 第十条 中国奶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政策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负责本校学生饮奶组织工作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产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及实施学校做好学生饮用奶征订、入校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应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或其他涉及乳制品进校的公益项目相衔接。 第十五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指引和学生营养改善需要,适时调整供应对象、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和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奶业协会对在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章 标志许可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按照以下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提出:纯牛奶、灭菌调制乳、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 第十八条 申请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学生饮用奶生产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日处理(两班)生乳能力 200吨以上;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学生饮用奶工作管理人员,建立保证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乳收购、原料和包材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出厂检验、留样、仓储物流、产品追溯、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 (四)具备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的加工技术与工艺条件; (五)建立学生饮用奶配送和供应体系,包括物流配送车辆设备和信息系统、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市场调研与推广方案、入校操作规范制度等; (六)具有认证的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应符合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七)申请前 3年内国家质量监督抽检合格、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应当向中国奶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许可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生产能力证明材料,学生饮用奶生产设施设备有关材料; (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学生饮用奶管理人员信息和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学生饮用奶产品生产工艺、关键工艺控制点技术参数说明和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七)学生饮用奶配送和供应体系材料; (八)学生饮用奶产品备案材料; (九)奶源基地证明材料; (十)申请前 3年内国家质量监督抽检合格、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十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出具的推荐函,无地方工作机构的出具自荐函。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和盖章。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中国奶业协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中国奶业协会组织进行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具体参照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审查细则执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应当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为审查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标志许可使用的合规性为主要核查内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现场核查可作相应调整。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准予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决定,中国奶业协会与申请人签订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标志许可使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证书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生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地址、产品种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和奶源基地查询二维码等。 第二十三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证书编号格式为 SMC+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首次许可使用年度后两位数字+两位许可使用顺序号。 SMC为 SCHOOL MILK OF CHINA(中国学生饮用奶)英文缩写。 第二十四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证书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证书载明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奶源基地等事项的,应当向中国奶业协会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书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增加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应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3个月前提出延续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四)持证期间学生饮用奶产品生产供应数据; (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饮用奶推广机构延续使用意见函,无地方工作机构的出具自荐函; (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有变化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许可使用: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使用申请的; (二)申请人在持证期间未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产品的; (三)企业未能保持申请首次申请时生产供应条件和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对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证书变更或延续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组织开展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供应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供应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视具体变化情况决定进行现场核查与否。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奶业协会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证书,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不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奶业协会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证书,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延续使用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终止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应当向中国奶业协会提交标志许可使用证书注销申请书。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证书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人在许可使用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在获证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的备案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以及相关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标志印制按《学生饮用奶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团体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禁止将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非生产单位将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用于宣传、教育、培训和展示等活动的,应向中国奶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准予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奶源基地认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生牛乳的奶牛场应向中国奶业协会申请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认证,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学生饮用奶 奶源基地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三)生产的生牛乳符合《学生饮用奶 生牛乳》团体标准; (四)与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签订有效期 1 年以上的生乳购销合同; (五)申请前3年内生乳质量安全抽检合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申请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认证,应当向中国奶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生乳收购及准运资质证明材料; (四)养殖规模与生产水平证明材料; (五)生产管理制度; (六)疫病防控材料; (七)生乳检验报告; (八)生乳购销合同; (九)申请前3年内生乳质量安全抽检合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和盖章。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中国奶业协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奶业协会组织进行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认证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具体参照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认证审查细则执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为审查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以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为主要核查内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现场核查可作相应调整。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信息:奶牛场名称、生产地址、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和学生饮用奶生牛乳收购企业查询二维码等。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予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证书编号格式为 SMF+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首次发证年度后两位数字+三位顺序号。SMF为 SCHOOL MILK FARM(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英文缩写。 第三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在证书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证书载明的奶牛场名称、生产地址、学生饮用奶生牛乳收购企业等事项的,应当向中国奶业协会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书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进行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申请。 第三十九条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延续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四)持证期间学生饮用奶生牛乳生产供应数据; (五)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有变化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证书变更或延续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述程序组织开展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视具体变化情况决定进行现场核查与否。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奶业协会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证书,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不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奶业协会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延续认证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四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内申请终止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资质的,应当向中国奶业协会提交注销申请书。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证书被注销的,证书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作为一般乳制品,统一纳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管。 第四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生乳应符合《学生饮用奶 生牛乳》团体标准。学生饮用奶生产禁止使用非认证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供应的生乳。 第四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应符合下列相应团体标准:《学生饮用奶 纯牛奶》《学生饮用奶 灭菌调制乳》《学生饮用奶 巴氏杀菌乳》《学生饮用奶 发酵乳》。 第四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前,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产品备案,提交备案资料,中国奶业协会对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固定学生饮用奶生产线,对学生饮用奶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温观察(冷藏产品除外)、留样保存,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 第四十九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在每学期对每个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和学生饮用奶生牛乳至少进行 1次随机抽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应涵盖团体标准中所有检验项目,并向中国奶业协会提交检验报告。 第五十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时统计每学期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供应等数据,并向中国奶业协会提交统计数据。 第五十一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供应企业应通过参加教育部门或实施学校组织的招标等形式供应学生饮用奶产品,应秉持合法、诚信、公开、平等的原则签订学生饮用奶供应合同。 第五十二条 学生饮用奶入校的宣传与培训、配送、仓储管理、领取与分发、饮用、回收、应急等,应符合《学生饮用奶 入校操作规范》团体标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冷藏产品的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储存、追溯应符合《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 24616)规定,应按照《冷链物流信息管理要求》(GB/T 36088)建立冷链物流信息系统,数据、记录和有关凭证至少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 6个月。 第五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评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建立学生饮用奶产品追溯体系,对生乳供应、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检测、包装包材、仓储物流、入校操作等环节实施追踪管理,实现产品从源头到校园的全过程信息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原则上专供学生在校饮用。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学生饮用奶正常生产供应,在保障学生饮奶安全的前提下,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施学校应制定特殊情况应对方案报备中国奶业协会,经准予后可适时调整供应方式。 第五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参加中国奶业协会组织的学生饮用奶培训交流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面向学校和社会开展有关饮奶与健康的活动,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宣贯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未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擅自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中国奶业协会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记入其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标志使用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不规范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二)不按时提供生产供应数据及相关检验报告; (三)不配合相关抽查工作; (四)不参加中国奶业协会组织的学生饮用奶培训交流活动; (五)使用非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生牛乳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 (六)学生饮用奶产品未作备案或与备案信息不符; (七)许可证书事项变更未提出变更申请;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学生饮用奶并进行整改;拒不执行的,撤销其标志使用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学生饮用奶生牛乳或产品不符合相关学生饮用奶团体标准; (二)学生饮用奶生牛乳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 (三)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 (四)无认证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 (五)入校操作不规范; (六)擅自篡改许可证书信息; (七)其他应当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奶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 6月 1日公布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团体标准:T/DACS 003—2022 学生饮用奶 巴氏杀菌乳 2022-05-06发布 2022-09-01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奶业协会、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亚清、张智山、李栋、周振峰、邵明君、陈绍祜、杨秀文、邢海云、赵伟、姚远、罗俊、毛学英、吕加平、张倩、康晓斌、刘振民、夏忠悦、郭旬。 本文件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学生饮用奶巴氏杀菌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包装、标签和标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学生饮用奶巴氏杀菌乳。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学生饮用奶 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学生在校饮用的奶制品。(来源: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2.2 学生饮用奶巴氏杀菌乳 仅以生牛乳为原料加工,采用巴氏杀菌工艺, 经冷却、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学生饮用奶产品。巴氏杀菌工艺系采用至少72℃、15 s/63℃、30 min,或可获得相同效果的其他温度和时间组合的热处理方式有效杀灭病原性微生物,同时产生最低程度的化学、物理以及感官变化。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生牛乳应符合《学生饮用奶 生牛乳》团体标准的规定,且巴氏杀菌前生乳菌落总数≤3×105 CFU/mL。 3.2 热处理评价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学生饮用奶巴氏杀菌乳热处理评价指标 注:应在加工完成后立即采样并测定。碱性磷酸酶活性不超过350 mU/L,测试结果为阴性。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GB 19645表1的规定。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他指标应符合GB 19645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对巴氏杀菌乳的规定。 3.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对巴氏杀菌乳的规定。 3.7 微生物限量 3.7.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3.7.2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GB 19645表3的规定。 4 包装、标签和标识要求 4.1 产品单件净规格为125 mL、200 mL、250 mL。 4.2 学生饮用奶巴氏杀菌乳包装上标注“鲜牛奶”或“鲜牛乳”时,应符合GB 19645的规定。 4.3 产品标签除执行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同时应标注巴氏杀菌的温度和时间。 4.4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印制应符合《学生饮用奶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团体标准的有关规定,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的标注应符合《学生饮用奶 纯牛奶》团体标准的有关规定[1]。 团体标准:T/DACS 004—2022 学生饮用奶 发酵乳 2022-05-06发布 2022-09-01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X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奶业协会、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亚清、张智山、李栋、周振峰、邵明君、陈绍祜、杨秀文、邢海云、赵伟、姚远、罗俊、毛学英、吕加平、张倩、巴根纳、张海斌、温永平、李洪亮、张凤霞、夏忠悦。 本文件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学生饮用奶发酵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包装、标签和标识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学生饮用奶发酵乳。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学生饮用奶 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学生在校饮用的奶制品。(来源: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2.1.1 学生饮用奶发酵乳 以生牛乳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值降低的学生饮用奶产品。 2.1.1.1 学生饮用奶酸乳 以生牛乳为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制成的学生饮用奶产品。 2.1.2 学生饮用奶风味发酵乳 以90%以上生牛乳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经杀菌、发酵后pH值降低,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果蔬、谷物等制成的学生饮用奶产品。 2.1.2.1 学生饮用奶风味酸乳 以90%以上生和牛乳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果蔬、谷物等制成的学生饮用奶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牛乳:应符合《学生饮用奶 生牛乳》团体标准的规定。 3.1.2 其他原料: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添加糖仅限使用白砂糖,且添加量不高于6%,不应使用其他添加的单糖和双糖以及天然存在于蜂蜜、糖浆、果汁和浓缩果汁中的糖分。 3.1.3 发酵菌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GB 19302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应符合 GB 19302表2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 仅适用于全脂产品。 3.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6 微生物限量 3.6.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3.6.2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GB 19302表3的规定。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微生物限量 *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 和 GB 4789.18 执行。 3.7 乳酸菌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产品标签上强调含有某种特定微生物,该微生物在产品中的活菌数应≥106 CFU/g (mL);有国家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表3 乳酸菌数 a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对乳酸菌数不作要求。 3.8 食品添加剂: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可使用除甜味剂、防腐剂、食品用香料和香精之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他学生饮用奶发酵乳产品不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4 包装、标签和标识要求 4.1 产品单件净规格为100 g、150 g、200 g、250 g。 4.2 产品标签除执行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应标注白砂糖添加量。 4.3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XX热处理发酵乳”“XX热处理风味发酵乳”“XX热处理酸乳/奶”或“XX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4.4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印制应符合《学生饮用奶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团体标准的有关规定,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的标注应符合《学生饮用奶 纯牛奶》团体标准的有关规定。 团体标准:T/DACS 005—2022 学生饮用奶 入校操作规范 2022-05-06发布 2022-09-01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奶业协会、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亚清、张智山、李栋、周振峰、邵明君、陈绍祜、杨秀文、邢海云、赵伟、姚远、罗俊、毛学英、吕加平、张倩。 本文件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学生饮用奶在校内推广的宣传与培训、配送、仓储管理、领取与分发、饮用、回收、应急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学生饮用奶生产供应企业及实施学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学生饮用奶 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学生在校饮用的奶制品。(来源: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3 宣传与培训 入校前,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配合学校,面向学生`老师及相关人员宣贯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普及科学饮奶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及时处理反馈意见,保障学生饮奶安全。 4 配送 4.1 应配备专用运输车辆配送学生饮用奶,保持车厢清洁、车况良好。低温产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冷藏设备,并按照GB 31605要求全程冷链配送。 4.2 送货人员送货前,要对车辆做例行检查,并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与清洁。 4.3 送货人员要有健康证明并统一佩戴工作胸卡。 4.4 在学生饮用奶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杜绝野蛮操作。 4.5 配送到校后,学校学生饮用奶收货人应查验学生饮用奶产品的外包装、包装标识、产品规格等是否与征订合同一致,若发现过期、外包装污染、损坏、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检出并退换。 4.6 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登记学生饮用奶的品牌、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信息。 5 仓储管理 5.1 库房要求 学校应配备学生饮用奶存放库房或固定区域,便于运输车送货,并配备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记录、校验。 5.2 环境要求 常温学生饮用奶存放区域要室温适宜,阴凉干燥,通风干净,避免阳光直照,防止虫害侵入及草生;低温学生饮用奶存放区域要配备冷藏设备,保证满足低温产品的贮藏调度要求。 5.3 置放要求 常温产品堆放时,底层要用垫板,离地10厘米以上,产品四周离墙50厘米以上,或者放置隔墙板隔湿:低温产品在冷藏设备中要整齐码放,保持温度稳定:零包、留样及其他相关物料分区单独置放。 5.4 叠放要求 根据产品包装,合理码放,不倒置,不侧放。 5.5 产品状态 纸箱无挤压变形、破损、渗漏、受潮等不合格现象;产品无变味、胀包、变色等不合格现象。 6 领取与分发 6.1 学校应安排专管员负责领取与分发工作,登记发放日期、品种、发放班级、发放数量等信息。 6.2 领取分发前,专管员应检查生产日期及外包装,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且无破包、胀包、脏包。 6.3 专管员应对当天饮用的产品进行留样,记录生产工厂、品种、批次及生产日期等信息,留样时间不少于3天。 6.4 班级在课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有序分发,避免错发、漏发。 7 饮用 7.1 学生应在校“定时、定点、集中”饮用,并有专人照看。 7.2 饮用前应洗净双手,保持手部清洁。 7.3 拿到产品后,再次检查外包装,如有破损应及时更换。 7.4 先品尝,如果口味异常,应立即停止饮用,报告老师并要求更换。 7.5 一次性饮用完毕,不应交叉饮用。 7.6 身体不适的学生,及时报告老师,酌情饮用。 8 回收 8.1 饮用完毕后,包装统一回收,做到“收发同数”。 8.2 统一把废包送到指定回收地点,避免污染环境。 9 应急 9.1 出现饮奶异常情况后,学校和供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 9.2 学校应做好学生抚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9.3 学校和供奶企业应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消除学生、家长的疑虑,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1 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 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近期,一些包装或内容含有色情暗示、宣传违背社会风尚的食品,面向未成年人销售,有些甚至成为“网红零食”,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现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其中第一部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中的第一条提出,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要求,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和标签标识管理,主动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校园及周边的食品经营者要进行全面自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责任和义务,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凡发现存在宣传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经营者要立刻下架。 第三部分提出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部署,面向全体学生加强教育引导,自觉抵制无底线营销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影响,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生教育引导,持续加大对学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倡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理念,增强未成年人自觉识别、抵制“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能力,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局面,彻底杜绝以食品名义宣传软色情、低俗信息等有违公序良俗的擦边球行为[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健康中国行动有关工作落实落地,研究制定了《健康中国行动2022年工作要点》。 2022年健康中国行动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深入推进各项行动有效实施,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召开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议。(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负责) (二)组织开展健康中国行动2021年监测评估和考核工作。(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负责) (三)组织开展健康中国行动2021年专项行动工作组年度工作评价。(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负责) (四)继续推动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建设,推进全媒体健康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机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绩效考核机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制订印发系列政策文件 其中第一条提出,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22年重点工作》,修订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参与) 第十条提出,制订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21—2022年考核实施方案》。(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负责) 第十一条提出,印发《“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参与) 三、扎实推进重点工作 其中第一条提出,举办并鼓励地方开展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儿童青少年预防近视健康教育、健康中国行等品牌活动,完成“健康知识进万家”试点工作。举办鼓励群众参与的健康科普活动。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力度,开展“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协、中国计生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条提出,推动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学校、区域性营养创新平台建设。(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开展特色活动 其中第一条提出,组建健康中国行动“万名宣讲员”队伍,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广泛宣传健康理念。(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第四条提出,组织开展“好家风健康行”主题推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推动健康成为新时代的家风。(中国计生协牵头,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妇联等部门单位参与) 第五条提出,在全国举办健康中国行动知行大赛,向全民普及健康知识,推行健康生活方式。(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负责)[3]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国办发〔2017〕60号)、《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要求,结合中小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结果,开展有针对性的膳食指导和营养宣传教育,并探索可推广的学生营养健康改善模式,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学生健康成长,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指导与营养教育工作方案》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干预试点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落实工作经费,按时保质保量贯彻落实。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指导与营养教育工作方案》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干预试点方案》内容见附件。 本文为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企业创新科技文献信息服务项目2022年成果,已出版《国家学生饮用奶与营养改善计划年度报告(2021-2022学年)》图书。 [1] 中国奶业协会. 中国奶业协会关于发布《学生饮用奶巴氏杀菌乳》等3项团体标准的通知[EB/OL].(2022-05-11) [2022-11-27]. https://www.dac.org.cn/read/newxhdt-22051116274011611256.j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EB/OL].(2022-01-19) [2022-11-27].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24/content_5670227.htm. [3]中国政府网.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EB/OL].(2022-04-02) [2022-11-27]. http://www.nhc.gov.cn/guihuaxxs/s7788/202204/67cb879e0afd44ba916912367de5617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