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收奶站的术语和定义、奶站建设、奶站经营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收奶站管理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914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NY 5028 无公害畜产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奶站:指从事未添加其它任何物质的生鲜牛乳收集后,将提供给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中间服务实体。 4 建设 4.1 选址要求 4.1.1 选址区域 服务半径小于10km,产奶牛养殖规模达到100头以上,日产奶量大于2t以上; 4.1.2 水源充足清洁,水质符合NY 5028的要求; 4.1.3 有动力电源,排污畅通,交通方便; 4.1.4 周围1000m无工业污染源。 4.2 用房 4.2.1 收奶站须建有收奶间、贮奶制冷间、鲜奶抽样质量检验间、员工用房和设备用房等,各功能用房分隔,建筑面积在80m2以上,运送鲜奶车辆进出停放硬化地面在200m2以上。 4.2.2 装饰 鲜奶质量检验室地面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检验的装修,清洗水槽,检验操作台符合检验室要求。 4.3 设备 4.3.1 收奶槽或直冷奶罐1个,计量器具、磅槽一套,备用发电机一组,吸奶泵一套,各种附件一套,化验试管器皿及乳成分自动化测定仪1台。 4.3.2 盛奶容器为不锈钢制造。 5 经营 5.1 开业 5.1.1 收奶站由取得工商登记、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主动参与奶站建设和经营。 5.1.2 收奶站建成后须经畜牧主管部门对奶站建设、设备配置等验收合格后才可开业。 5.1.3 建立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5.1.4 奶站与加工企业应签订生鲜牛奶的收购协议,并承诺不得向牛奶中添加其它任何物质。 5.2 收奶 5.2.1 收购的生鲜牛乳符合GB6914的要求。 5.2.2 收奶抽样 每户每次采样200ml的奶样2份,1份由收奶站当场常规检验,1份编号低温保存送加工厂作特别项目检验。奶站作好采样编号记录登记,便于样品质量溯源。 5.2.3 奶样分析 5.2.3.1 定期对乳成分自动化测定仪进行校正,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无误; 5.2.3.2 乳成分检测人员必须熟悉检测技术,能熟练操作每一检测步骤; 5.2.3.3 检测结果应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5.2.3.4 留样送工厂特别项目检验应在3日内完成检测。 5.2.3.5 所有检测结果应在奶站张榜公布,互相监督。 5.2.4 收奶记录 奶站所收生鲜牛乳应当场检验并填写收奶记录二份,奶站和奶农各执一份。 5.3 人员管理 5.3.1 工作人员具有县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签发的健康证。 5.3.2 工作人员应经畜牧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6 运输 6.1 奶站牛奶采用奶罐车运输,启云的生鲜牛乳温度小于10℃。 6.2 奶站的收奶样本、记录交加工厂检验室作相关特别项目检查; 6.3 送奶车在乳品加工厂交完奶后,加工厂应对送奶车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