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液态奶的监督管理法规简介 | ||||||||||||||||||||||||||||||||||||||||||
美国政府早在1924年就出台了对液态奶的监督管理法规,历年来不断修改完善,至今形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法律文本,约30万字,名为《优质热杀菌奶条例(Grade "A" PMO)》。与另外三个有关浓缩干燥奶制品、奶酪和配方奶制品的单独法律文本组合在一起,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第21号法案(CFR)的配套文件,构成了对整个奶业产业的监督管理体系。 就液态奶的监督管理来说,《优质热杀菌奶条例》充分体现了“以生产过程的环节控制为主、以抽样检验验证为辅”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在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今天,值得我们加以借鉴,简介如下: 一、严密的许可证管理 每一个生奶生产者、奶品分销商、生奶的运输者/采样者、每辆奶槽车、奶品运输公司以及所有的奶品加工厂、收奶站、奶槽车清洗站和转运站的操作人员,都须持有有效的许可证。奶槽车的许可证也可签发给奶品运输公司。从自己的奶畜场运输奶和奶制品的生奶生产者、奶品销售商的雇员或奶品加工厂的操作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许可证。至于由已得有效许可证的运输公司所雇用的雇员,如果只是从事在奶品加工厂、收奶站或转运站之间运送奶和奶制品的工作,不要求持有散装奶运输者/取样者那样的级别许可证。食品杂货店、餐馆、冷饮柜和类似场所的奶和奶制品,如果仅仅是用于供应服务和零售、而不是用于加工的,可以免除许可证的要求。 在持有等级标志的优质浓缩和干燥奶制品加工厂里制造非等级品的浓缩或干燥奶制品以供他人使用,只要能够满足要求,即所有的加工、包装和储存都是分离的,则应申请第二许可证,在确保非等级品与优质品之间不造成混乱的前提下,也能够得到批准。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其中一张或两张许可证就应被暂扣;如果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话,应撤销其许可证。管理当局也可以按规定向法院起诉。 凡许可证持有者触犯了规定,其许可证应予扣押。在违规情况下生产的产品即使还没有实现销售,管理当局也可以提前扣押其许可证;假如违规的产品并没有作为相应的等级产品进行销售,管理当局可以允许其以罚款方式来代替扣押许可证的处分。其违规行为还应作个别处理,例如,如果因违反细菌或冷却温度标准而处以罚款的,管理当局应对有关设施和操作方法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以确认造成违规的原因是否得以改正。还应在不同天内、以一周不超过2次的频率,抽取样品检验;连续三周,然后做出是否与有关标准和规定相一致的判定。又如,如果因违反体细胞计数标准而处以罚款的,管理当局应查证该奶畜场是否执行了有关规定。还应在不同天内、以一周不超过2次的频率,抽取样品检验;连续三周,然后做出是否与有关标准和规定相一致的判定。 二、完善的标签管理 美国政府严厉打击掺假或标签不规范的奶和奶制品。凡从事奶和奶制品的生产、供应、销售,均不得违反相关法规所认可的原则;任何实际发生的或企图进行的销售、加工搀假和标签不规范的奶和奶制品的活动,均属非法。除非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奶和奶制品的销售,得到奶业管理当局的特别许可的例外。 所有用来盛装奶和奶制品的瓶子、容器和包装物,都应该符合FFD&CA、1990年《营养/食品标签和教育法令(NLEA)》以及其后更新的规则、联邦法典(CFR)的有关要求, 此外,除了奶槽车,储奶罐及从个体奶畜场运输原料奶的罐,都应醒目标明: 1. 进行巴氏杀菌、灭菌或无菌处理的奶品加工厂的名称。 2. 在无菌工艺处理的奶和奶制品的容器上应有“打开后低温保存”字样。 3. 如果产品是以非奶牛的奶汁为原料加工或制造的,则这种有蹄类哺乳动物的通用名称应放在奶和奶制品的名称之前。例如“山羊”、“绵羊”、“水牛”或“其它有蹄类哺乳动物”的字样应分别标示在奶和奶制品的名称之前。 4. 等级标志应显示在合适的外表面位置上,包括主展示面,次要或信息展示面以及盖子上。 5. 如果所在州政府法律允许,产品是由再制奶或还原奶制造的,应标明“再制的”或“还原的”字样。 6. 所有用来盛装奶和奶制品的运输工具及奶槽车,都应该标有简单明了的奶品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或所有者的名称、地址的标记。 将生奶、经热处理的或巴氏热杀菌工艺处理的奶和奶制品,从收奶站或转运站或一个奶品加工厂,运输到另一个奶品加工厂的奶槽车或其它车辆要求密封并标记上奶品加工厂或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另外,对每批的货运应带有运输报表/单,至少包括下面的信息: 1. 发货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号码。每个盛装奶的奶槽车的装货单或磅码单上,应包括奶槽车识别码,或加工厂对应供应生奶的奶畜场的识别码。 2. 如果运输者不是发货方雇员,则需出具发货方的许可证。 3. 原始发货地。 4. 奶罐的身份号码。 5. 产品名称。 6. 产品重量。 7. 装货时的产品温度。 8. 装运日期。 9. 发货所在地奶业管理局的名称。 10. 内容物是否是生鲜奶、巴氏杀菌奶或稀奶油、低脂奶、脱脂奶,是否经热处理。 11. 奶槽的入口、出口、清洗连接口、排气口的封口编码号。 12. 产品等级。 三、对奶畜场和奶品加工厂的检查 管理当局在发放许可证之前,由专职的收奶员/采样员采集用于供巴氏热杀菌处理的生奶样品,应在奶和奶制品在奶畜场运到奶品加工厂、收奶站或转运站的过程中采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微生物、化学或温度的有关项目测定;以及对所使用的奶槽车及附件进行审查。 在颁发许可证之后,管理当局将: 1. 至少每12个月,要审查一次运行在奶畜场、奶品加工厂、收奶站、奶槽车清洁设施和转运站之间的每辆奶槽车及附件,以及检验一次由收奶员/采样员采集来的用于巴氏热杀菌处理的生奶样品,测定其微生物、化学或温度是否符合标准。 2. 至少每24个月,要对每个收奶员/采样员、奶畜场的采样员、加工厂的采样员检查审核一次收奶操作方法和抽样程序。 3. 至少每3个月,要对每个奶品加工厂和收奶站检查一次;对于已经通过HACCP认证的奶品加工厂和收奶站则按照“国家州际奶品贸易协会(NCIMS)”的HACCP体系规定执行。其要求和最低审核频率另有规定。 4. 至少每6个月,要对每个奶槽车清洗站和转运站检查一次;对于已经通过HACCP认证的奶槽车清洗站和转运站则按照“国家州际奶品贸易协会(NCIMS)”的HACCP体系规定执行。 5. 至少每6个月,要对每个奶畜场检查一次。 对于加工厂的现场检查项目和操作方法,另有详细规定。例如,对奶的热处理,有个通用性的防止“过渡加热”的原则规定:巴氏杀菌、灭菌或无菌处理应是连续完整的;此外,除了对奶和奶制品进行合适的冷藏外,不得应用任何其它方法以达到除菌、杀菌的目的。在大罐运输稀奶油、脱脂奶或低脂奶时,以分离奶油为目的而对生奶进行一次性加热,其加热温度高于52℃、低于72℃是允许的。但这些大罐运输的稀奶油、脱脂奶、或低脂奶,必须标示“已经热处理”的标签。对于“已经热处理”的稀奶油,可能需要进行功能性的灭酶活性处理(如脂肪酶),而进一步加热至低于75℃,并被立即冷却到7℃以下,也是许可的。 此外,单就热杀菌设备一项,规定现场检查时有40多项指标,并具体描述了每一个操作步骤;其中在校正关键控制仪和记录器结束时,例如热处理温度和保温时间以及自动回流器的动作响应时间等,涉及安全质量的仪器和装置,均须加以铅封。一般情况下,企业无权自行打开再次设定。 如果在第一次检查后发现有违规行为,那么,在纠正这些违规行为所需时间过后至少3天,可应企业要求,进行第二次检查/审核。第二次检查/审核将主要判定究竟是检查人员还是企业违反了规定;如属检查员违反规定,则应立即停止其检查权利,如属企业违反规定,则扣押其许可证;同时/或者诉诸法律。 如果管理当局发现以下严重违规操作行为: 1. 巴氏热杀菌进行过程中,不是所有的奶和奶制品被正常地加热和保温,而与标准要求和操作规定不一致时; 2. 发生巴氏热杀菌处理过的奶和奶制品被交叉污染时; 3. 存在着直接污染巴氏热杀菌处理过的奶和奶制品的因素时。 管理当局应立即采取措施来禁止生产和羁留这些奶和奶制品,直到严重违规因素得到纠正。在严重违规行为没有纠正之前,依规定,管理当局应及时扣押其许可证。对于生产灭菌奶和奶制品的工厂,一旦在检查时发现,或者其生产过程记录显示,没有完全实施规定的加工程序,应该认为对公共健康的危害已经逼近了,应立即扣押这个奶品加工厂关于销售灭菌奶和奶制品的许可证。 管理当局应及时向操作人员或其它相关责任人提供检查/审核报告,做到人手一份;或在公司里显眼位置进行张贴,明示与奶业管理局的联系方法。管理当局还应该继续深入检查和研究以确定是否确有必要强制执行。 凡利用职权之便获取的商业秘密,包括奶和奶制品的数量、质量、原始资料或处理部署,或有关的检查/审核、检验的结果,并利用这些信息获得个人利益,或批露给任何未经授权者,均为违法行为,应予追究。 以上检查的结果,均在奶业管理当局的网站和公告栏里即时向社会公告。 四、行业执法检查的授权 为了降低社会监督管理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当局重视授权检验机构和行业从业人员,依靠他们来共同实施对奶畜场、加工厂、市场流通和收奶员/采样员的收奶和取样的程序,以及/或者奶槽车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因而制定了授权程序,其中对行业从业人员授权的概要如下: 授权目的:授权的目的是使申请者可以正式证明他们正确解释有关法律文件以及正确运行管理当局工作程序的能力。 授权个人的指派:候选人应向管理当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应该有在奶品卫生领域的工作经验,并且作为奶品加工厂、生产者协会、特许检验室的雇员或被雇为咨询顾问的背景。 资质资料记录:在进行授权评估之前,应保护申请者的背景信息。其中包括教育培训,奶品卫生和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所参加的在职课程等。这些信息将被奶业管理局作为申请者档案的一部分,连同申请者在评估考核过程中的表现一起予以保留。 现场程序:一次只能认证一个申请者。在整个认证过程中,奶业管理局不应作出任何提示下,或与检查结果作任何的比较。在奶业管理局正式检查过程中,不得对初次申请者作出首次评估结论。 至少要进行对25个随机选择的奶畜场以及/或者5辆奶槽车的检查。在所有必要的现场检查完成之后,奶业管理局应将他们的结论与候选人的进行比较。每一项卫生条款合格的百分率为:相一致的数量除以所有检查过的奶畜场、以及/或者奶槽车的总数。 合格的标准: 如要通过授权,一个申请者需要与奶业管理局80%的独立卫生条款标准相一致,并且进一步要求与奶业管理局已制定的对奶畜场以及/或者奶槽车的监督程序相一致。允许奶业管理局留有充分的时间来讨论对申请者的决定。 授权的期限:行业检查人员的认证的期限,在正式授权或重新换证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除非被撤销。 重新换证:在授权证到期前至少60天,奶业管理局应通知已经授权的行业检查人员须重新换证。如果需要得到新证,政府检查员应为其安排办理延期手续。按照上面列出的程序,换证评估可以在奶业管理局正式检查时进行。新证在随后的3年期限内有效。 报告和记录:在圆满完成评估或换证评估后,应向评估合格者颁发“授权执法行业检查人员”证书,并向雇佣该人员的奶品加工厂或特许检验室发出正式书面资质证明通知。书面通知需列出授权的目的,以及维持授权执法的条件。奶业管理局应该将书面通知书、连同前述的个人资质资料、独立项目上的合格百分率摘要等一起存档保留。 授权的撤销:奶业管理局发现以下任何一款,行业检查员的授权执法证书应被撤销: 1. 在上述现场程序评估考核时,达不到奶业管理局制定的卫生条款的80%一致率; 2. 不符合奶业管理局监督管理操作程序的; 3. 在检查员工作期间,未能执行/贯彻规定的。 检查/审核报告:奶业管理局应该直接保留检查/审核报告的一份备份,并保留至少24个月。结果将被存入规定的资料分类系统中,并可列入计算机或其他信息检索系统。 所有由这类行业人员操作的判定是否与规定相一致的检查的报告,将被行业保留在一个专门的可被奶业管理局接受的地方。这个经授权的行业检查员可以执行所有惩罚性的活动,并履行所有的对许可证扣押和恢复的执法检查。但其初次的执法检查以及调换场所的执法检查,应与奶业管理局的人员一起进行。 当一个生奶生产者更换了市场,那么这个生产者前24个月的纪录,将通过奶业管理当局随生产者转移,并且继续成为该生产者在新市场里纪录的一部分。 获得授权的行业人员,由奶业管理当局每3年对其进行一次评估。 经鉴定的行业检查员至少每年一次,参加由奶业管理局组织的教育性研究活动,或一次等同的被奶业管理局认可的培训。 五、奶和奶制品的检验 检验样品指定由收奶员/采样员采集,其责任是:在收集奶的奶槽车、运奶车或其他的装奶容器运输之前,从奶畜场的每个储奶罐里收集具有代表性的生奶样品,和各种半成品以及成品。应集中所有的样品并送到加工厂、收奶站、转运站或其它的经管理当局核准的指定场所。 1. 任何连续的6个月里,在其中4个独立的月份里,(除非其中3个月中有一个月抽取了两次样品,且这两次样品间隔时间至少为20天),应该从每个生产者那里抽取至少4个生鲜奶样品。这些样品将在奶业管理局的指示下收集,或者按奶业管理局的指示抽取,并按照本章的规定来提交。 2. 在任何连续的6个月之中,在其中4个独立的月份里,(除非其中3个月中有1个月抽取了两次样品,且这两次样品间隔时间至少为20天),至少抽取4份样品来自于加工厂的生乳样品,应从加工厂接受下来、但还没有经过巴氏杀菌或超巴氏灭菌或无菌处理之前的原料乳中抽取,递交给奶业管理局。 3. 在任何连续的6个月之中,在其中4个独立的月份里,(除非其中3个月中有一个月抽取了两次样品,且这两次样品间隔时间至少为20天),从销售热处理工厂处,至少抽取经过热杀菌准备销售的4份成品样品,递交给奶业管理局。 4. 在任何连续的6个月之中,在其中4个独立的月份里,(除非其中3个月中有1个月抽取了两次样品,且这两次样品间隔时间至少为20天),至少应对每个加工厂抽取4个巴氏杀菌奶、调味奶,风味低脂奶,风味脱脂奶的样品,每种低脂奶的脂肪含量和每种奶制品均应符合规定的定义(包括灭菌工艺处理的奶和奶制品的药物残留检验),递交给奶业管理当局。 附件:美国的生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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