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云南省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开展,根据协会“章程"第三章、五章第十一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有关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单位会员    ‘
   (一)乳品加工企业
  1.日加工鲜奶在5 0吨以上的,年交纳会费3 OOO元。
  2.日加工鲜奶在5 0吨以下的,年交纳会费20 00元。
   (二)奶牛饲养场(民营或个体奶牛场) 按上年度末奶牛存栏数,每头年交纳会费1元。最高年交纳1 OOO元,最低年交纳200元。
  (三)其他涉奶相关企业参照乳品加工企业规定,年交纳会费2000~3000元o
   (四)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交纳会费300~500元。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年交纳会费50元(含资料费)。
  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分别按年5 000、3000、2000元交纳。
    第三条会员会费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新人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然后领取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接协会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又不说明理由,即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凡是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可享受如下服务
    (一)免费寄送《奶业天地》季刊(会刊),团体会员三份,个人会员一份;
    (二)免费寄送奶业相关标准、资料;
    (三)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优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优先、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即停止交纳会费,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员会费用于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经费补贴;支付专兼职人员工资、劳务补助、福利及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九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作为协会章程附件,当协会终止时,同时自行终止。
                                             云南省奶业协会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