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
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来源:西部网
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有关要求,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提高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2011年我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现将《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地畜牧兽医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按照《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统一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切实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强化监测工作监督和考核,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运行,提高监测效率。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规范监测行为,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科学、公正、高效地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按时完成各项监测任务。
三、强化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增强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反馈监测结果,全力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研究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重处罚,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四、密切协作,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在媒体上公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大工作力度。
五、保障经费,加大资金投入。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督、抽样和检测经费,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根据质量安全形势的需要,逐步增加监督抽检经费,扩大抽检覆盖面和频次。同时,加大对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检验检测设备及技术培训、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依法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三、监测内容
(一)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全年共监测6450批次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检查、抽检地区为全国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3:1。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其中所有样品检测三聚氰胺,30%的样品检测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全年共抽检925批次样品,分2次进行。在不预先告知被抽查单位、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采取异地突击抽检的方式进行抽检。检查、抽检地区为全国20个省(区、市),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1:2。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检测项目主要为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相关违禁添加物。
(三)《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全年共监测600批次样品,按不同季节在3月、6月、9月和12月分4次进行。检查、抽检选取南方和北方具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开展,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检测项目为黄曲霉毒素M1和铅。
四、监测方式
(一)现场检查
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见附录1和附录2)。
(二)抽样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附录3)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被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生鲜乳抽样单格式见附录4。
(三)检测
1.三聚氰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5mg/kg。检测结果高于0.05mg/kg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25号)进行判定。
2.皮革水解蛋白:依据《乳与乳制品中皮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卫生部指定方法)。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3.碱类物质:依据《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6-2003)进行检测,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4.黄曲霉毒素M1: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1μg/kg。检测结果高于0.1μg/kg的样品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GB 5413.37-2010)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确证。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
5.铅: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0)进行检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
五、监测任务分工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负责生鲜乳样品的抽样和检测。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见附表1,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任务分配见附表2,《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任务分配见附表3,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撰写报告。
六、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11年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奶业生产及发展现状、监测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有关质检机构应分别在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完成抽检任务,将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所在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网址:http://202.127.42.186/rawmilk,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2011年5月30日和10月3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有关质检机构应及时将异地抽检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抽检工作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建议。样品检测结果同时通过《监测系统》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负责异地抽检结果分析汇总,并及时将汇总分析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生乳》国标执行情况、监测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建议。有关质检机构应在分别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完成抽检任务,并将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所在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监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2011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各质检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的检查和抽样工作,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要组织质检机构做好生鲜乳抽样和检测工作,要依据检查及检测结果,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违禁添加行为。
各地在监测中一旦发现生鲜乳检出三聚氰胺,要立即进行追踪溯源,查原因、找源头、堵漏洞,彻底清查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贮存和运输等各环节。
(二)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在监测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完成农业部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订并实施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力争每个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量每年至少抽检1次。请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于2011年2月底前将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三)各质检机构要按照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抽样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检、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配合做好执法工作。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并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四)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由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监测数据信息由我部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
(五)我部委托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实验室能力比对考核,具体方案报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六)监测过程中有关抽检技术问题请与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联系,有关《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软件使用问题请与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郭利亚
电话:010-59191546,传真:010-59191533
电子邮件:nzzd@agri.gov.cn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李长皓
电话:010-62818802,传真:010-62897587
电子邮件:nnzc2005@126.com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 李 俊
电话:010-82106058,传真:010-82106069
电子邮件:liajun@mail.caas.net.cn(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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