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2012年3月23日) |
云南省奶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开展,根据协会“章程”第三章、五章第十一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有关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单位会员 (一)企业 1.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 20000 元。 2.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 10000 元。 3.常务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 3000 元。 4.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 1000 元。 5.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 500 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酌情交纳会费(500元以上)。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年交纳会费 50 元(含资料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新入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然后领取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接协会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又不说明理由,即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凡是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可享受如下服务 (一)免费寄送《奶业天地》季刊(代会刊)团体会员三份,个人会员一份; (二)优先提供项目申报指导; (三)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优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即停止交纳会费,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员会费用于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经费补贴;支付专兼职人员工资、劳务补助、福利及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九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作为协会章程附件,当协会终止时,同时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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