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奶业协会章程(2012年3月23日通过) |
云南省奶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云南省奶业协会。其英文名称是Dairy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缩写为DAY。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云南省奶业协会是由全省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业以及为其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地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在本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和管理作用,成为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推动我省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农业厅(畜牧局)和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昆明市北市区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动物营养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帮助乳品加工和乳畜养殖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行业统计分析和行业政策规范等方面的资料,组织或举办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从产供销各个环节为行业开拓市场服务。 (二) 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 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人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 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以及为奶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凡对本行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人员(离退休者)可聘请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维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出申请者; (三)从事奶业的相关生产、加工、经营、科研、教学者、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四)在奶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名额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奶牛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人员;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团体会员单位任职于本协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因单位担任相应职务人员变更,其所担任的协会领导职务自然更替为继任者。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及单位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为:单位会员年1000元~20000元、个人会员年50元。(详见会章附件一“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